發布單位: 衛生局 發布日期: 2008-12-1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
私酒還是藥酒? 瓶身大變身!衛生局現場突擊破獲不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於臺北火車站附近工地及檳榔攤疑似有人販售藥酒並經該局化驗檢出含酒精濃度8.71% (V/V)。今日該局藥物食品管理處派稽查員12名並會同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員分成三組至日月亭承德停車場及華陰街內的便當檳榔攤等九處全面突擊檢查。
該局今日突擊發現,停車場有一輛深藍色箱型車販售以保特瓶分裝疑為藥酒(私酒)之產品,該車上置有藍色冰桶,內放有7瓶無標示且瓶口完整包裝之疑涉藥酒產品,且在該停車場角落也發現一箱(共36瓶)已開封之飲料瓶內混充疑似藥酒之產品,共計於該停車場查獲43瓶;另在對面工地走道轉角處,也查獲一名女子直接擺攤販售飲料及已分裝好疑為藥酒之產品,據該女子表示,飲料瓶內盛裝之液體為保力達,箱型車即為貨源,會不時補充供應予她販售,現場共計查獲15瓶;此外,在華陰街的便當檳榔攤營業場所冰箱內,也發現有以保特瓶分裝好內盛黑
色液體,疑為保力達之產品,共計查獲11瓶。針對上揭查扣之物品,該局將依法深入調查並追查其來源,以保障民眾權益,另該工地、停車場及檳榔攤等,該局也將持續列管追蹤。
上揭查扣之產品倘經查證盛裝內容物確為保力達等指示藥品,則已涉屬藥事法第20條所稱之「偽藥」,依據藥事法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另若上揭產品內容物盛裝為未經許可產製之酒製品,則可能涉屬菸酒管理法第6條所稱之「私酒」,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述法條之相關罰則詳如附件。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鄭重呼籲民眾,維士比、保力達B屬於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用藥,一般商店及個人不可私自販售,更不可擅自將產品分裝販售,因其成分及衛生堪虞,藥品有一定的用法用量,未依指示服用,可能超過限量,消費者購買時應慎選;為維護全民健康,創造安全用藥環境,打擊不法藥物,從你我做起!提醒民眾為了自身生命健康與用藥安全,在選購藥品時應注意藥品是否有衛生署核准之藥物許可證字號,對於可疑產品,請儘速向衛生局舉發【不法檢舉專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43】,以上訊息可至臺北市政府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查詢。